森泰股份: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12-02  森泰股份(30142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429 证券简称:森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4-100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2日召开,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4年12月2日(星期一)下午2:30

2. 会议召开地点: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国华路6号)。

3.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唐圣卫先生主持,公司全部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 股东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2人,代表股份62,894,2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0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2,653,0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9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8人,代表股份24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9人,代表股份4,887,5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646,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0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8人,代表股份24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0%。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842,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0%;反对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1%;弃权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35,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43%;反对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34%;弃权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3%。提案2.00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2,860,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9%;反对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弃权1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53,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44%;反对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76%;弃权1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0%。

提案3.00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843,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7%;反对4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9%;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37,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68%;反对4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48%;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