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淋电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439 证券简称:泓淋电力 公告编号:2023-004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泓淋电力”)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决定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35,237.26万元,及已支付不含税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852.19万元。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787号文《关于同意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9,728.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99元。截至2023年3月14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9,728.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44,627,200.00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46,906,654.8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97,720,545.15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3]518Z0040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1 | 电源线智能制造及产能提升项目 | 40,767.81 | 40,767.81 |
1.1 | 威海电源线技术改造项目 | 11,989.42 | 11,989.42 |
1.2 | 智能电源连接装置-泰国电源线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 | 28,778.39 | 28,778.39 |
2 | 特种线缆技术改造项目 | 14,118.24 | 14,118.24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15,000.00 | 15,000.00 |
合 计 | 69,886.05 | 69,886.05 |
注: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智能电源连接装置-泰国电源线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已结项。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情况
为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在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根据《招股说明书》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3] 518Z0452号),截至2023年3月24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35,237.2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 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1 | 电源线智能制造及产能提升项目 | 40,767.81 | 40,767.81 | 31,149.63 | 31,149.63 |
1.1 | 威海电源线技术改造项目 | 11,989.42 | 11,989.42 | 5,951.96 | 5,951.96 |
1.2 | 智能电源连接装置-泰国电源线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 | 28,778.39 | 28,778.39 | 25,197.67 | 25,197.67 |
2 | 特种线缆技术改造项目 | 14,118.24 | 14,118.24 | 4,087.63 | 4,087.63 |
总计 | 54,886.05 | 54,886.05 | 35,237.26 | 35,237.26 |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部分发行费用,拟于本次一并置换。根据《招股说明书》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3] 518Z0452号),截至2023年3月24日,本次募集资金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46,906,654.85元,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已用自
筹资金支付不含税发行费用金额为8,521,906.51元,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不含税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8,521,906.51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发行费用 |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1 | 保荐及承销费 | 217,011,061.13 | 1,415,094.34 | 1,415,094.34 |
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9,580,000.00 | 4,765,000.00 | 4,765,000.00 |
3 | 律师费用 | 5,128,962.26 | 1,886,792.45 | 1,886,792.45 |
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 4,292,452.83 | — | — |
5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894,178.63 | 455,019.72 | 455,019.72 |
合 计 | 246,906,654.85 | 8,521,906.51 | 8,521,906.51 |
注:上述费用及预先支付金额不含税。综上,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36,089.45万元置换前期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五、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情况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作出如下安排:公司将本着统筹安排的原则,结合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以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投资建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或银行借款等方式投入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
目的自筹资金35,237.26万元和已支付发行费用852.19万元,置换资金总额合计36,089.45万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批程序合法,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益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4、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关于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3] 518Z0452号),鉴证结论为:我们认为,泓淋电力《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
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泓淋电力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5、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七 、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