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淋电力: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核了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2022年年度盈利状况、目前总体运营情况及所处发展阶段、未来发展资金需求、所处行业特点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完整、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公司内部的各个业务环节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形成了健全的内部控制系统。因此,我们同意《关于<2022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严格遵守了《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的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风险可控。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情形及其他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其工作勤勉尽责,坚持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2023年年度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及行业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年度薪酬方案的拟定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薪酬体系的激励作用。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七、《关于合并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合并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规定,并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合并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统一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次合并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祥臣
宋文山
王友亭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