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淋电力:关于公司拟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439 证券简称:泓淋电力 公告编号:2023-041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拟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
《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拟签订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或“本协议”)为双方针对投资项目达成的合作协议,本协议项下具体投资事项的实施尚需合作双方进一步落实。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协议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2、本协议所涉及的项目用地需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正常规定的用地程序办理,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面积、价格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3、本协议所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备案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4、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过程中还存在因政府政策变化而导致协议修改、取消的风险。本协议中的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预计产值等数值为计划数或预估数,存在不确定性,协议中的投资金额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
5、本次投资项目受宏观环境、行业政策、市场和技术变化等外部因素及公司内部管理、生产技术、建设资金等因素影响,可能导致公司投资计划及收益不及预期。
6、本次投资对公司2023年报告期的营业收入、净利润预计不会构成重大影响,本次投资对公司长期收益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具体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行业市场的发展情况以及政府产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
一、对外投资概述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泓淋电力”)于2023年7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为满足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同意公司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拟在威海市中韩自贸区产业园投资建设“新能源产业园项目”,主要生产新能源行业线缆、组件及充电装置等产品,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投资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包括但不限于签署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办理投资立项、购买土地使用权等实施本项目相关的全部事宜,公司将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本投资协议所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需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关于项目核准、备案以及规划、施工等相关许可手续。
二、投资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一)名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住所: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106号;
(三)关联关系: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其他说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双方
甲方: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投资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泓淋电力新能源产业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2、项目投资规模
本项目主要生产新能源行业线缆、组件及充电装置等产品,计划总投资10亿元人民币,占地约263.43亩(具体情况以最终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所述为准),总建筑面积约22万平方米。
本项目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最终以备案登记信息为准。
(三)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安排专人与乙方组成项目建设工作专班,加快推进项目的立项、审批、土地招拍挂、规划设计、建设许可、环评等重大事项。
(2)甲方给予乙方发改、工信、商务、人才、科技等领域普惠政策,并积极协助乙方争取各类上级政策资金。
(3)甲方全力支持乙方业务发展,为乙方营造良好的投资及生产环境,依法保障乙方合法权益,积极帮助乙方解决建设经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2、乙方责任
(1)乙方安排工作人员与甲方组成项目建设工作专班,加快推进项目的立项、审批、土地招拍挂、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设计、建设许可、环评等重大事项。
(2)乙方要全力加快项目建设进展,力争2024年6月底前项目一期主体建设完成,2024年10月底前项目一期投入使用。
(3)乙方应在承诺的建设周期(预计2028年底)内达成项目总投资不少于10亿元,总建筑面积不低于22万平方米,其中第一期不低于5万平方米,否则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实现的投资建设情况按比例收回未开发土地。
(4)乙方在投资经营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投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须依法经营。
(四)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署其他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因本协议所产生的一切争议或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诉请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3、本协议一式陆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投资协议项下规划的投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有利于拓展公
司在新能源领域的业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利益,为公司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本次投资对公司2023年报告期的营业收入、净利润预计不会构成重大影响,本次投资对公司长期收益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具体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行业市场的发展情况以及政府产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
五、风险提示
(一)本次拟签订的投资协议为双方针对投资项目达成的合作协议,投资协议项下具体投资事项的实施尚需合作双方进一步落实。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投资协议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协议的生效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次签订的投资协议所涉及的项目用地需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正常规定的用地程序办理,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面积、价格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三)投资协议所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备案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四)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还存在因政府政策变化而导致协议修改、取消的风险。投资协议中的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预计产值等数值为计划数或预估数,存在不确定性,协议中的投资金额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
(五)本次投资项目受宏观环境、行业政策、市场和技术变化等外部因素及公司内部管理、生产技术、建设资金等因素影响,可能导致公司投资计划及收益不及预期。
(六)本次投资对公司2023年报告期的营业收入、净利润预计不会构成重大影响,本次投资对公司长期收益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具体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行业市场的发展情况以及政府产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
公司将根据本次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审议程序和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为满足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同意公司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拟在威海市中韩自贸区产业园投资建设“泓淋电力新能源产业园项目”,主要生产新能源行业线缆、组件及充电装置等产品,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该项目有利于拓展公司在新能源领域的业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利益,为公司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董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认为公司拟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事项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该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的事项,并提交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