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淋电力: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14  泓淋电力(301439)公司公告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3.本公告中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例均保留4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 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8月14日(星期一)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8月14日,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14日9:15-15:00;

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经技区浦东路9-10号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刘雄兵先生(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75,05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89,101,809股的

70.68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75,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89,101,809股的70.675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89,101,809股的0.013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89,101,809股的

0.01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89,101,809股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89,101,809股的0.0138%。

3、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委托出席)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董事长迟少林先生因公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并委托董事刘雄兵先生代为出席。

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现场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5,03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3%;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5.4851%;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1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丁旭、杨天元

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