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淋电力: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须由董事会聘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提名委员会人数不足时,需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者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工作小组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资料搜集、整理,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 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六) 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前三天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委员只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每一名委员只能向一名委员进行授权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书面传签等通讯方式召开、表决并做出决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应当及时签署书面文件。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相关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或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委员应予以回避。
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因关联委员回避而导致提名委员会会议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或议案应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如出现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有关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有关保密协议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中“以上”、“少于”、“低于”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