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淋电力: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439 证券简称:泓淋电力 公告编号:2023-073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满足子公司泓淋电力技术(泰国)有限公司新项目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开发区支行和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罗勇分行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泰国新项目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近日,公司及子公司泓淋电力技术(泰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开发区支行、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罗勇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87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728.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9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44,627,200.00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46,906,654.8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97,720,545.15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3月14日到位,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并于2023年3月15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3]518Z0040号《验资报告》。
二、原有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分别与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将“智能电源连接装置-泰国电源线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和“威海电源线技术改造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划转至公司基本户或一般账户;已完成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合并工作;已完成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手续。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3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原有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 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 | 224748128800 | 超募资金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20620078801700001175 | 特种线缆技术改造项目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20620078801600001189 | 超募资金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 | 376910100100498548 | 超募资金 |
注:上表所述营业部、支行为分行的下属分支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分行名义签署。
三、本次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泓淋电力技术(泰国)有限公司新项目的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泰国新项目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公司及子公司泓淋电力技术(泰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开发区支行、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罗勇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在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 专户账号 | 专户余额 | 募集资金用途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开发区支行 | 233848722689 | 0.00万美元 | 电源连接装置-泰国生产基地扩建项目 |
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罗勇分行 | 100000301036502 | 0.00万泰铢 | |
100000301036513 | 320.00万美元 |
注:公司将根据电源连接装置-泰国生产基地扩建项目投资建设的进展情况,逐步投入募集资金。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HONGLIN ELECTRIC POWER TECHNOLOGY (THAILAND)CO.,LTD.(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一”)
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罗勇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二”)
(“乙方一”和“乙方二”合称“乙方”)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一已在乙方一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33848722689(以下简称“专户1”),甲方二已在乙方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100000301036502(以下简称“专户2”),甲方二已在乙方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100000301036513(以下简称“专户3”)。以上专户(专户1、专户2、专户3统称为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电源连接装置-泰国生产基地扩建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以上专户均为同一用途专户,资金将由专户1划转至专户3和专户2,并由专户2和专户3对外支出用于扩建项目。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
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亦中、刘冠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
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八份,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