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淋电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4-03-14  泓淋电力(301439)公司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淋电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对泓淋电力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同意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87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97,280,000股,并于2023年3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301439,股票简称:泓淋电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389,101,809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92,266,76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23.71%;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296,835,04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76.29%。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为5,013,2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9%。该部分限售股已于2023年9月18日上市流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389,101,809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91,821,8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7,2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7名,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庆协耀商贸有限公司、威海博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威海瑞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威海瑞冠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泓淋电力首发前股份,也不会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若本企业以上承诺事项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企业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二)威海红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世玺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泓淋电力首发前股份,也不会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若本企业以上承诺事项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企业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没有做出其他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法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星期一)(因原上市流通日2024年3月17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2024年3月18日,当日为星期一)。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解禁数量为85,966,92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2.09%。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共计7名。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 股份总数本次解除 限售数量实际可上市 流通数量注
1重庆协耀商贸有限公司27,658,04527,658,04516,594,827
2威海博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2,679,59822,679,59821,810,345
3威海瑞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8,850,5758,850,5758,139,364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 股份总数本次解除 限售数量实际可上市 流通数量注
4威海瑞冠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9,956,8979,956,8979,008,622
5威海红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751,7739,751,7739,751,773
6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世玺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656,9153,656,9153,656,915
7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413,1213,413,1213,413,121
合计85,966,92485,966,92472,374,967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与“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差额为刘雄兵、刘晶、石德政、庄绪菊、许岩、刘立春、陈晶间接持有股份数量。

5、公司董事、总经理刘雄兵先生通过重庆协耀商贸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数量6,914,511股;公司董事石德政先生通过重庆协耀商贸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数量4,148,707股;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刘晶女士通过威海瑞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632,188股;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刘立春通过威海瑞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79,023股;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庄绪菊女士通过公司威海瑞冠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790,229股;公司监事会主席许岩女士通过威海瑞冠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158,046股;公司原副总经理陈晶女士(于2023年12月6日换届离任)通过威海博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869,253股。

根据前述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及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前述人员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延长6个月,将延长至2024年9月17日上市流通。

因此本次重庆协耀商贸有限公司、威海博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威海瑞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威海瑞冠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分别为16,594,827股、21,810,345股、8,139,364股、9,008,622股。

6、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后,重庆协耀商贸有限公司、威海博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威海瑞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威

海瑞冠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刘雄兵、刘晶、石德政、庄绪菊、许岩、刘立春、陈晶,仍需遵守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作出的“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等相关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7、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前述相关人员履行作出的限售承诺,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按照相关规定及承诺的要求规范股东减持行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类型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股)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291,821,80975.00-85,966,924205,854,88552.91

首发前限售股

首发前限售股291,821,80975.00-85,966,924205,854,88552.91

二、无限售条件股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97,280,00025.00+85,966,924183,246,92447.09

三、总股本

三、总股本389,101,809100.00-389,101,809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

相关承诺;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亦中 刘冠中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