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淋电力: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8-02  泓淋电力(301439)公司公告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3日,你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你公司使用累计不超过6亿元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股东大会授权的投资期限到期后,你公司仍存在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涉及金额合计3.73亿元。对于上述事项,你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4月25日才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并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股东大会补充审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公司将认真吸取本次教训,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