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事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http://ddx.gubit.cn  2023-07-24  福事特(301446)公司公告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Jiangxi First Hydraulic Co., Ltd.

(住所: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福事特大道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二〇二三年七月

特别提示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事特”、“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7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8,000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2,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随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净资产大幅增加。尽管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预期效益良好,但募投项目有一定的建设周期和达产期,短期内难以完全产生效益。公司利润的增长在短期内可能不会与净资产的增长保持同步。在本次发行后,短期内,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关注相关全部风险因素的描述,并特别注意下列风险因素: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工程机械、矿山机械等行业,由于上述行业的竞争格局和公司自身的市场竞争策略,公司客户呈现集中化的特点。公司现有客户相对稳定,主要客户包括三一集团、江铜集团、中联重科、中煤集团、国能集团等行业龙头企业。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大客户合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4.18%、83.84%和76.54%,客户集中度较高。若未来公司下游行业格局或上述主要客户与公司的业务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主要客户经营业绩出现大幅下滑,而公司无法及时、有效地开发新的客户,将影响公司业务开展,可

能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三一集团存在重大依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三一集团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9.61%、

58.69%、46.21%,销售毛利占比分别为59.41%、52.62%、41.92%。公司对三一集团存在重大依赖的风险。公司预计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仍将存在对三一集团的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的情形。目前,公司与三一集团已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如果未来公司新客户拓展计划不如预期,或三一集团经营、采购战略发生较大变化,或公司与三一集团的合作关系被其他供应商替代,或行业竞争加剧、宏观经济波动和产品更新换代等因素导致三一集团市场份额下降进而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公司的业务发展和业绩表现将因销售收入依赖于三一集团而受到不利影响。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成本比例在70%以上,是主营业务成本的重要构成部分。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钢材、法兰、接头等,整体来看上游钢材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成本有一定影响。未来若原材料价格发生大幅波动且公司未能及时对产品售价进行调整,将影响公司的营业利润,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四)毛利率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5.54%、40.05%和37.82%,整体呈下降趋势,公司产品毛利率主要受到销售价格、原材料价格以及客户结构和产品结构变化等因素影响。若未来上述影响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将面临下降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盈利能力。

(五)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总体呈波动增长趋势,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39,045.68万元、50,486.94万元及46,456.90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7,355.73万元、9,555.04万元及8,134.08万元,公司2022年经营业绩同比存在下滑。若公司下游行业周期性波动加剧、宏观经济

整体放缓、市场需求变动不确定性增加,或公司在客户开拓方面不达预期,或公司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无法满足市场技术迭代需求进而无法持续推出满足客户要求的新产品或优化产品结构,或公司未能有效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提高生产运营效率从而控制营业成本,公司存在业绩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六)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0,038.21万元、9,932.54万元和12,459.86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2.95%、25.27%和35.00%。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应收账款余额预计将会增加。若未来因宏观经济波动等因素导致下游行业状况恶化,或个别客户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将面临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七)税收优惠变化的风险

江西福事特、江苏福事特及湖南福事特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期间内均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若未来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者江西福事特、江苏福事特及湖南福事特不能持续满足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的条件,可能将无法继续享受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从而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287号”文注册同意,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642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福事特”,证券代码为“301446”。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2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3年7月25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7月25日

(三)股票简称:福事特

(四)股票代码:30144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000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6,000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公开发行全部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未采用战略配售的方式进行。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发行人股东关于所持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十)、(十一)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彭香安3,720.0046.50%2026年7月25日
郑清波1,050.0013.13%2026年7月25日
杨思钦300.003.75%2024年7月25日
彭玮234.002.93%2026年7月25日
鲜军216.002.70%2024年7月25日
郭志亮138.001.73%2024年7月25日
施辉90.001.13%2026年7月25日
吴永清60.000.75%2024年7月25日
项目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

曾庆元

曾庆元48.000.60%2024年7月25日

李银山

李银山48.000.60%2024年7月25日

程征

程征48.000.60%2024年7月25日

郭少华

郭少华30.000.38%2024年7月25日

黎波

黎波18.000.23%2024年7月25日

小计

小计6,000.0075.00%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网下发行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2,000.0025.00%2023年7月25日
小计2,000.0025.00%-

合计

合计8,000.00100.00%-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系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德邦证券”或“主承销商”)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要求,结合企业自身规模、经营情况、盈利情况等因素,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3]23289号),公司2021年、2022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9,555.04万元、8,134.08万元,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符合上述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英文名称Jiangxi First Hydraulic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发行前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彭香安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5年4月8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1年7月20日

住所

住所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福事特大道1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334100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0793-8469832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0793-8469832

互联网网址

互联网网址http://www.jx-first.com/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dongban@jx-first.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秘书和电话号码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秘书和电话号码负责部门:董秘办
董事会秘书:吴永清
电话:0793-8469832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电线、电缆经营,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机械设备租赁,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主营业务

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从事液压管路系统研发、生产及销售

所属行业

所属行业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

券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彭香安董事长2021.7.17-2024.7.163,720.00-3,720.0062.00-
2郑清波董事、总经理2021.7.17-2024.7.161,050.00-1,050.0017.50-
3杨思钦副董事长、副总经理2021.7.17-2024.7.16300.00-300.005.00-
4彭玮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21.7.17-2024.7.16234.00-234.003.90-
5赵爱民独立董事2021.7.17-2024.7.16-----
6管丁才独立董事2021.7.17-2024.7.16-----
7夏昌武独立董事2021.7.17-2024.7.16-----
8鲜军监事会主席2021.7.17-2024.7.16216.00-216.003.60-
9彭伟监事2021.7.17-2024.7.16-----
10应饶丽监事2021.7.17-2024.7.16-----
11吴永清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1.7.17-2024.7.1660.00-60.001.0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为彭香安,其直接持有公司3,720.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62.00%。彭香安、彭玮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二人系父女关系,合计持有公司3,954.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65.90%。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简介

彭香安先生,1958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经济师。1982年9月至1987年8月,任上饶县水电安装公司经理;1987年9月至1992年1月,任上饶县市政公司(国营)经理;1995年11月至今,任江西益精蜂业有限公司董事长;1996年7月至今,历任福田实业执行董事、董事长;2005年4月至2021年7月,历任江西福事特液压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长;2014年7月至今,任江西佳家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5年10月至2022年9月,历任江西福田益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2019年5月至今,任上饶市广信区清水湾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0年12月至今,任江西清水湾怡养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2年10月至今,任江西江铜同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7月至今,任江西福事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彭玮女士,1983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2007年3月至2009年2月,任上海玮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理;2009年3月至2021年7月,历任江西福事特液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副董事长;2019年12月至今,任福田实业监事会主席;2021年7月至今,任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一、限售流通股

彭香安

彭香安37,200,000.0062.0037,200,000.0046.5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郑清波

郑清波10,500,000.0017.5010,500,000.0013.1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杨思钦

杨思钦3,000,000.005.003,000,000.003.7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彭玮

彭玮2,340,000.003.902,340,000.002.9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鲜军

鲜军2,160,000.003.602,160,000.002.7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郭志亮

郭志亮1,380,000.002.301,380,000.001.7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施辉

施辉900,000.001.50900,000.001.1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吴永清

吴永清600,000.001.00600,000.000.7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曾庆元

曾庆元480,000.000.80480,000.000.6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李银山

李银山480,000.000.80480,000.000.6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程征

程征480,000.000.80480,000.000.6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郭少华

郭少华300,000.000.50300,000.000.3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黎波

黎波180,000.000.30180,000.000.2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小计

小计60,000,000.00100.0060,000,000.0075.00-

二、无限售流通股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网上发行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20,000,000.0025.00-

合计

合计60,000,000.00100.0080,000,000.00100.00-

注1:公司不存在战略配售、表决权差异安排。注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注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六、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及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情况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39,938名,持股前十名股东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彭香安37,200,000.0046.5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郑清波10,500,000.0013.1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杨思钦3,000,000.003.7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4彭玮2,340,000.002.9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5鲜军2,160,000.002.7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6郭志亮1,380,000.001.7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7施辉900,000.001.1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8吴永清600,000.000.7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9曾庆元480,000.000.6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0李银山480,000.000.6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合计

合计59,040,000.0073.80-

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情况。

七、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进行战略配售。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0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31.89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31.36倍。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3.5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2.3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1.3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6.4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2.51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本次发行规模为2,000万股,其中网上发行2,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00%。有效申购股数为109,257,354,000股,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83054040%,有效申购倍数为5,462.86770倍,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2023年7月12日披露的《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根据《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9,798,316股,缴款认购金额为631,368,297.24元,放弃认购数量201,684股,放弃认购金额6,431,702.76元。网上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最终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01,684股,包销金额为6,431,702.76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1.01%。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3,78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213.66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7,566.34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7月17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23]41400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为6,213.66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费用名称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保荐及承销费用3,874.28

审计及验资费用

审计及验资费用1,380.00

律师费用

律师费用577.28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334.91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47.19

合计

合计6,213.66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中已经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3.11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63,780.00万元,扣除公司需承担的6,213.66万元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7,566.34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2.72元/股(以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1.94元/股(按照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公司2020年、2021年和2022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3]23289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申报会计师对公司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职业字[2023]36829号)。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2023年1-6月业绩预计及相关变动分析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期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信支行1512211019000346010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信支行199256880205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信支行2844400103010000152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德邦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德邦证券同意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人的有关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传真

传真021-68767970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吕程、刘平

联系人

联系人吕程、刘平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德邦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吕程、刘平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吕程,保荐代表人,金融硕士,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现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管理总部副总监。曾主持或参与耐普矿机(300818.SZ)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大千生态(603955.SH)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集集团公司债项目、拥湾资产(834606.NQ)新三板挂牌项目等。

刘平,保荐代表人,管理学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兼联席总经理,曾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松井股份(688157.SH)、耐普矿机

(300818.SZ)、飞鹿股份(300665.SZ)、春风动力(603129.SH)、中坚科技(002779.SZ)、新联电子(002546.SZ)、千红制药(002550.SZ)、广联达(002410.SZ)、精华制药(002349.SZ)、上海莱士(002252.SZ)、苏州固锝(002079.SZ)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以及金丰投资(600606.SH)公司债券项目和海通证券(600837.SH)、海南矿业(601969.SH)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发行人股东关于所持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彭香安,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彭玮,就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等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1月25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4)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的方式。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5)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及发行人股东施辉,就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等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3、董事、总经理承诺

公司董事、总经理郑清波,就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等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4)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5)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4、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思钦,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吴永清,就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等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4)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5)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5、监事承诺

公司股东、监事鲜军,就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等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3)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监管

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6、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郭志亮、程征、李银山、曾庆元、郭少华、黎波,就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等事项承诺如下: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二)关于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彭香安,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彭玮,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思钦、郑清波就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事项承诺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

(3)减持价格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

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稳定股价的预案

经过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发行人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以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价稳定预案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①发行人回购发行人股票;

②发行人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票;

③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

④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且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式。

(2)具体措施和方案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的主体。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及公司财务状况允许的前提下,可采取如下部分或全部措施及方案:

①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A)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B)本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通过回购股份议案的,回购公司股份的数量、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b)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同时,如果公司股份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C)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D)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E)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全部或部分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F)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②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A)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发行人股票或其他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

(B)若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票,将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十个交易日内,将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并承诺就发行人稳定股价方案及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增持发行人股票后,自增持股票行为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包括增持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C)发行人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增持发行人的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时,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实施股票增持事宜。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A)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B)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十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董事并承诺就发行人稳定股价方案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后,自增持股票行为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

(C)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增持发行人的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实施股票增持事宜。

(D)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在聘任前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3)本预案的修订权限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本预案的执行

①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②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未来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或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5)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生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情形时,公司应在本预案第(一)条规定范围内执行稳定股价措施,就该等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并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签署相关书面承诺:

①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采取任何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②控股股东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控股股东将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份分红,直至控股股东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果因控股股东未采取任何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发行人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将依法向发行人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当年应得薪酬,直至该等人员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果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任何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发行人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该等人员将依法对发行人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发行人承诺

公司就关于稳定股价等事项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本公司将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彭香安,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彭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思钦、郑清波,高级管理人员吴永清,就关于稳定股价等事项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本人将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四)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就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等事项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

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彭香安,实际控制人彭玮就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等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事项承诺如下:

(1)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

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彭香安,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彭玮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事项承诺如下:

(1)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极力促使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事项承诺如下:

本人已对本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以上承诺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以上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4、中介机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事项承诺如下:

本保荐机构/本所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若因本保荐机构/本所过错导致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而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生效判决认定后,本保荐机构/本所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保荐机构/本所真实意思表示,本保荐机构/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保荐机构/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1)加大市场拓展力度,提高市场占有率。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本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3)强化公司的技术研发优势,提高研发成果转化效率。

(4)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

(5)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发行人将通过上述多种措施努力实现公司利润的增加,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彭香安,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彭玮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等事项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

(2)不侵占发行人利益,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未来如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思钦、郑清波,独立董事管丁才、赵爱民、夏昌武,高级管理人员吴永清,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等事项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如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七)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就利润分配政策等事项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三会议事规则以及《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利润分配安排,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机制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就未履行承诺约束机制等事项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①本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③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④本公司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扣减或停发红利或薪资或津贴。

(3)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承诺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未履行承诺约束机制等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③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④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收取发行人支付的薪资或津贴及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有);

⑤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九)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就股东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和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应当披露的信息;

2、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3、本公司不存在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况;

5、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等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促使本人控制的企业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在不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承诺将采取措施规范并尽量减少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或存在其他合理原因确需发生或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制

度要求的程序,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保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或占用发行人资金、利润,不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赔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十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彭香安,实际控制人彭玮就避免同业竞争等事项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相同或相似且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活动的情形。同时,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将不会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形式从事对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获得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业务或活动,发行人对该等商业机会拥有优先权利。

(3)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或其控制的企业所有。

(4)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发行人控制的企业及发行人全体股东权益而作出,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

效性。本人确认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2、其他5%以上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5%以上股东郑清波、杨思钦就避免同业竞争等事项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相同或相似且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活动的情形。同时,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将不会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形式从事对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获得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业务或活动,发行人对该等商业机会拥有优先权利。

(3)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或其控制的企业所有。

(4)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发行人控制的企业及发行人全体股东权益而作出,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本人确认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二、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

提出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承诺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