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事特: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核查意见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事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福事特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87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1.89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780.00万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6,213.66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566.3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7月17日到账,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7月17日对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23]41400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根据《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和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净额使用计划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万元) | 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 |
1 | 高强度液压管路产品生产建设项目 | 41,950.04 | 32,105.42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5,460.92 | 5,460.92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20,000.00 | 20,000.00 |
合计
合计 | 67,410.96 | 57,566.34 |
三、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后续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结算账户,主要操作流程与要求如下:
1、合同签订
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经办部门确认可以使用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款项支付及台账管理
具体支付时,由经办部门提交付款申请,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为承兑汇票,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财务部门根据审批流程办理承兑汇票支付,并建立使用上述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专项台账,并逐笔统计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月编制承兑汇票支付情况明细表,按月汇总报送保荐机构。
3、资金置换
公司财务部按月统计未置换的以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根据垫付的承兑汇票统计编制置换清单,并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审核、
批准后,将承兑汇票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置换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同时通知保荐机构。
4、监督检查
保荐机构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后续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结算账户。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情形,符合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系公司为提升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吕 程 刘 平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