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事特:关于公司相关股东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446 证券简称:福事特 公告编号:2024-002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相关股东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一、相关股东自愿延长锁定期情况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杨思钦、鲜军、郭志亮、曾庆元、李银山、程征、郭少华及黎波出具的“关于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充分认可,股东杨思钦承诺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延长至42个月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股东鲜军、郭志亮、曾庆元、李银山、程征、郭少华及黎波承诺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延长至18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次延长股份锁定期后,公司相关股东股份锁定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与公司关系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 延长后股份锁定到期日 |
杨思钦 | 公司股东、董事、副总经理 | 300.00 | 3.75% | 2025年1月25日 | 2027年1月25日 |
鲜军 | 公司股东、监事 | 216.00 | 2.7% | 2024年7月25日 | 2025年1月25日 |
郭志亮 | 公司股东 | 138.00 | 1.73% | 2024年7月25日 | 2025年1月25日 |
曾庆元 | 公司股东 | 48.00 | 0.60% | 2024年7月25日 | 2025年1月25日 |
李银山 | 公司股东 | 48.00 | 0.60% | 2024年7月25日 | 2025年1月25日 |
程征 | 公司股东 | 48.00 | 0.60% | 2024年7月25日 | 2025年1月25日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郭少华 | 公司股东 | 30.00 | 0.38% | 2024年7月25日 | 2025年1月25日 |
黎波 | 公司股东 | 18.00 | 0.23% | 2024年7月25日 | 2025年1月25日 |
注:延长后股份锁定到期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杨思钦原股份锁定到期日为2024年7月25日,由于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31.77元/股(调整后价格),触发上述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至2025年1月25日。
二、相关股东关于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公司股东、董事杨思钦先生承诺:
鉴于本人于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事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做出“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主要承诺内容为:
(1)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4)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5)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本人,杨思钦,作为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充分认可,本人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延长至4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他承诺内容不变。
(二)公司股东、监事鲜军先生承诺:
鉴于本人于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事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做出“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主要承诺内容为:
1、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3、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本人,鲜军,作为公的股东及监事,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充分认可,本人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延长至18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他承诺内容不变。
(三)公司股东郭志亮先生承诺:
鉴于本人于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事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做出“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主要承诺内容为: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本人,郭志亮,作为公司的股东,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充分认可,本人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12个月内延长至18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他承诺内容不变。
(四)公司股东曾庆元先生承诺:
鉴于本人于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事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做出“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主要承诺内容为: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本人,曾庆元,作为公司的股东,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充分认可,本人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延长至18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他承诺内容不变。
(五)公司股东李银山先生承诺:
鉴于本人于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事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做出“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主要承诺内容为: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本人,李银山,作为公司的股东,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充分认可,本人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延长至18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他承诺内容不变。
(六)公司股东程征先生承诺:
鉴于本人于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事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做出“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主要承诺内容为: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本人,程征,作为公司的股东,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充分认可,本人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延长至18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他承诺内容不变。
(七)公司股东郭少华先生承诺:
鉴于本人于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事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做出“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主要承诺内容为: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本人,郭少华,作为公司的股东,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充分认可,本人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延长至18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他承诺内容不变。
(八)公司股东黎波先生承诺:
鉴于本人于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事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做出“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主要承诺内容为: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本人,黎波,作为公司的股东,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充分认可,本人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延长至18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他承诺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