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事特: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87号)同意注册,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1.89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780.00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213.66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566.34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7月17日到账,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7月17日对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23]4140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4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议案》:经各方友好协商,公司持续督导机构由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
鉴于公司已经变更了保荐机构,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制度》的规定,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及相关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信支行、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信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止2024年7月1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专户余额(元) | 用途 |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信支行 | 1512211019000346010 | 82,473,403.38 | 高强度液压管路产品生产建设项目 |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信支行 | 2844400103010000152 | 42,676,191.65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徐州福事特液压有限公司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 1601230000009823 | 49,951,819.00 | 高强度液压管路产品生产建设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福事特液压有限公司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信支行、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信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强度液压管路产品生产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
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程、沈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