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创电气:内部审计制度

http://ddx.gubit.cn  2023-08-02  开创电气(301448)公司公告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3年8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机构及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

第四条 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公司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均接受本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全面工作,由董事会任免。第八条 为保持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独立设置,不得置于财务部门领导之下,也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及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及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 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底稿工作制度,内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0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