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创电气: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448 证券简称:开创电气 公告编号:2024-046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5日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公司持续督导机构由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变更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德邦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金证券承接,持续督导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近日,公司及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持续督导机构国金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现将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64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15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363,0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59,809,902.4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3,190,097.60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6月1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969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募集资金账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内,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公司于2023年9月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于2023年9月19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9月11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30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32)。
相关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后与开户银行、持续督导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1月8日、2024年3月4日、2024年6月19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关于全资孙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16)、《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三、本次开立募集资金账户、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情况鉴于公司持续督导机构变更,近日,公司及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持续督导机构国金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中国银行(香港)胡志明市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4年7月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公司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专户余额注1 | 募集资金用途 |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 | 19610801047090389 | 53,380,985.34元 | 年产200万台锂电电动工具生产项目 |
浙江海纳电器有限公司 | 19610801040018239 | 10,435,446.54元 | ||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注2 | 1208011029200888819 | 764,245.28元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注3 | 14210078801600001766 | 749,033.23元 |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 8110801013002724173 | 416,034.11元 | ||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 3380020010120100118196 | 39,673,372.16元 | 营销网络拓展及品牌建设提升项目 |
金华星河科技有限公司 | 3380020010120100126236 | 0.00元 | ||
金华丁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3380020010120100126367 | 0.00元 | ||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 | 405247090388 | 3,022,976.51元 | 通过新设新加坡公司在越南投资建设年产80万台手持式电动工具及零配件生产项目 |
星河科技有限公司(新加坡子公司) | NRA377983814560 | 6,824.15美元 | ||
开创电气(越南)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香港)胡志明市分行 | 美元账户100000600575588 | 900,000.00美元 | |
越南盾账户 100000600575577 | 11,483,087,308.00越南盾 |
注1:专户余额包含利息及理财收益。
注2:该专户余额为764,245.28元(含利息及理财收益),尚未赎回的理财金额为50,000,000.00元。注3:该专户余额为749,033.23元(含利息及理财收益),尚未赎回的理财金额为50,000,000.00元。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甲方五”、“甲方六”合称为“甲方”):
1.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2. 浙江海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3. 金华星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
4. 金华丁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四”)
5. 星河科技有限公司(新加坡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五”)
6. 开创电气(越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六”)
乙方(“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乙方五”、“乙方六”、“乙方七”合称为“乙方”):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一”)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二”)
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三”)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四”)
5.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五”)
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六”)
7. 中国银行(香港)胡志明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七”)
丙方: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约定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劳旭明、殷啸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