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古智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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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经董事长提议,董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亲自主持会议时,应指定其他委员主持。
会议议程由召集人确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各委员,并以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将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各委员。但有紧急事项时,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并由召集人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七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通讯方式进行决议。
第十九条 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条 会议表决事项与某位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且无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会后五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会议决议,交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以备查验。
第二十七条 各委员对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
(一)财务部应于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前提供下列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及审计报告;
6、其它相关资料。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就下列事项形成决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3、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4、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在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