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古智能: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4-11-02  盘古智能(301456)公司公告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撤回再审申请;案件二:撤回上诉。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案件二:上诉人(原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案件一:工程款8,534,403.90元及相应利息和案件一的部分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案件二:人民币9,432,911.58元和案件二的部分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案件一:公司前期已经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根据实际工程量及可能产生的费用计提工程款,并已按法院判决向中化十四建履行给付义务;案件二:中化十四建已按法院判决向公司履行给付义务,公司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调整相应固定资产原值及当期费用等。上述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近日,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出具的(2024)鲁民申8736号《民事裁定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出具的(2024)鲁02民终15283号《民事裁定书》,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十四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两起案件,中化十四建撤回案件一的再审申请、双方撤回案件二的上诉。现将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2022年5月19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城阳法院”)出具《开庭传票》和《应诉通知书》(案号:(2022)鲁0214民初7429号)以及起诉状,中化十四建作为原告,向公司提起建设工程诉讼。2023年10月,城阳法院出具了(2022)鲁0214民初7429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支付中化十四建工程款8,534,403.90元及相应利息和本案的部分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中化十四建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向青岛中院提起了上诉。2024年2月,青岛中院出具了(2023)鲁02民终17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中化十四建负担。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7月10日、2023年11月7日、2024年3月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案件二:2022年8月8日,公司向城阳法院对中化十四建、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锦城基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旭顺工贸有限公司提起诉讼((2022)鲁0214民初14882号)。2024年7月,城阳法院出具了(2022)鲁0214民初14882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中化十四建支付公司人民币9,432,911.58元和本案的部分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7月10日、2024年7月1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中化十四建不服案件一的终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山东高院申请了再审。公司与中化十四建均不服案件二的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向青岛中院提起了上诉。近日,公司与中化十四建达成和解,中化十四建撤回案件一的再审申请、双方撤回案件二的上诉,并收到相应的《民事裁定书》。

案件一:公司收到山东高院出具的(2024)鲁民申87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案件二:公司收到青岛中院出具的(2024)鲁02民终15283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上诉人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2起,涉及金额965.81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47%。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案件一:公司前期已经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根据实际工程量及可能产生的费用计提工程款,并已按法院判决向中化十四建履行给付义务;案件二:中化十四建已按法院判决向公司履行给付义务,公司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调整相应固定资产原值及当期费用等。上述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鲁民申8736号);

2、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鲁02民终15283号)。

特此公告。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