钧崴电子:舆情管理制度
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的能力, 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 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 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 重大舆情: 指传播范围较广, 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 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 一般舆情: 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
作机制。有效监测、评估、应对和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 减少、消除或避免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 切实维护公司
的利益和形象。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小组”), 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 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 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
机构, 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 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 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 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
的汇报沟通、信息沟通、信息上报等工作;
(二) 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 拟定各
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 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 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舆情工作小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事务部, 由其负责对媒体
信息的管理, 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 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 研判和评估风险, 并根据管理要求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舆情工作小组。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 主要应
履行以下职责:
(一)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 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三) 根据公司舆情工作小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四) 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 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
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 及时性。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
避免事态扩大和负面影响加剧,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 协同性。公司应加强内外部、各部门间的信息协同, 确保相关信息的一致性;
(三) 客观性。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 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 保持客
观中立的态度, 低调处理、暂避对抗, 分析研判舆情发展, 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 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 系统性。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 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 努力将
危机转变为商机, 掌握主导权, 减少不良影响, 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 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包括相关人员及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 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延;
(二) 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核实相关信息, 并初步评估事件事态的严重性, 如判断可能形成重大舆情, 应当及时向舆情工作小组报告;
(三) 若发现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 应立即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的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小组副组长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 舆情工作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小组会议, 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
控, 密切关注舆情变化, 舆情工作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掌握舆情传播范围, 拟定应急预案;
(二) 与媒体建立良好沟通渠道, 经核实舆情确属虚假信息的, 应当及
时联系处置, 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三)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 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 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通过官方回应、及时发声, 及时消除不实舆情对投资者的负面影响,避免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四) 根据需要通过官网、互动易平台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
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 必要时可采取发
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 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 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 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 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 引发公司舆情的, 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
务,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因前述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 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
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修改亦同。
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