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盈特焊: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1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17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共和镇共盈路8号公司研发楼四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海生先生因公务出差请假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刘一宁先生主持会议。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表12人,代表股份数量59,203,4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5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量59,113,1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827%。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数量90,2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4%。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表10人,代表股份数量5,371,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数量5,281,6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1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数量90,2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董事陈进军通过通讯方式出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178,1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3%;反对2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46,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90%;反对2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17%;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并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178,1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3%;反对2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46,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90%;反对2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7%;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黄斌律师、蓝瑶瑶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