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达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暨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浙江恒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川新材”),用于投资建设恒川新材作为实施主体的“年产5万吨新型包装用纸生产线及1万吨食品医疗纸制品深加工项目”,系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决定的,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主要为了满足日常经营活动的流动资金需求,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损害,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全资子公司增强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元平、乐进治、郑梦樵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