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达新材: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规定,对恒达新材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41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恒达新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3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6.58元,并于2023年8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昌承诺
“1、自恒达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恒达新材股份,也不得提议由恒达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恒达新材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2月22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恒达新材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未来十二个
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恒达新材持续稳定经营。
4、若恒达新材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本人不得减持恒达新材股份:
(1)恒达新材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恒达新材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恒达新材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5、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6、本人作为恒达新材董事长,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恒达新材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恒达新材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1)恒达新材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8、恒达新材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恒达新材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恒达新材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9、本人计划长期持有恒达新材股票,如若本人拟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备案和信息披露义务。
10、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11、本人所持恒达新材股份在前述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恒达新材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12、本人自恒达新材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恒达新材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13、若未来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和减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恒达新材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持有的恒达新材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二)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副董事长、总经理姜文龙承诺
“1、本人直接持有的恒达新材8,253,182股股份以及通过衢州广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恒达新材股份,自恒达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上述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恒达新材股份,也不得提议由恒达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审核期间新增持有的恒达新材811,000股股份,自恒达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上述新增持有的恒达新材股份,也不得提议由恒达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果恒达新材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2月22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恒达新材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计划长期持有恒达新材股票,如若本人拟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备案和信息披露义务。
5、若恒达新材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本人不得减持恒达新材股份:
(1)恒达新材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恒达新材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恒达新材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6、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7、本人作为恒达新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恒达新材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恒达新材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1)恒达新材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9、恒达新材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恒达新材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恒达新材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10、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11、本人所持恒达新材股份在前述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恒达新材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12、本人自恒达新材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恒达新材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13、若未来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和减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恒达新材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持有的恒达新材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三)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联龙基金、广汇投资承诺
1、联龙基金、广汇投资承诺
“1、自恒达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恒达新材股份,也不得提议由恒达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不得减持股份:
(1)恒达新材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企业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如若本企业拟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4、本企业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5、本企业所持恒达新材股份在前述限售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恒达新材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6、本企业自恒达新材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恒达新材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7、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和减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恒达新材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持有的恒达新材股份自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2、广汇投资承诺
“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恒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潘昌持有本企业17.86%财产份额,潘昌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及价格的承诺函》,承诺自恒达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恒达新材股份,也不得提议由恒达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潘昌持有恒达新材股份的锁定期(自恒达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为潘昌办理退伙或财产份额的转让手续,亦不为潘昌办理出售其间接持有的恒达新材股份的请求。在恒达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36个月内,本企业仅可对除潘昌之外的其他合伙人间接持有的恒达新材本次发行前的股份进行出售,出售比例不超过本企业持有恒达新材股份总数的82.14%(即扣除潘昌间接持有恒达新材股份后的比例),且不会向潘昌分配任何与股份出售相关的收益。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本企业将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将违反上述承诺所得的一切收益归恒达新材所有;(2)给恒达新材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根据届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发行人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叶素芳、赵新民、方宏、廖寿华、周青、叶民、陈雪洪、伊财富承诺
“1、自恒达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恒达新材股份,也不得提议由恒达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恒达新材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2月22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恒达新材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计划长期持有恒达新材股票,如若本人拟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股
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备案和信息披露义务。
4、若恒达新材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本人不得减持恒达新材股份:
(1)恒达新材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恒达新材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恒达新材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5、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6、本人作为恒达新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恒达新材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恒达新材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8、恒达新材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
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恒达新材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恒达新材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9、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10、本人所持恒达新材股份在前述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恒达新材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11、本人自恒达新材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恒达新材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12、若未来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和减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恒达新材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持有的恒达新材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三、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29日收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36.58元/股,触发上述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与公司关系 | 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比例 |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 延长后股份锁定到期日 | |
直接 | 间接 |
潘昌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 3,387.30 | 275.02 | 40.93% | 2026年 8月22日 | 2027年 2月22日 |
姜文龙
姜文龙 | 副董事长、总经理 | 906.42 | 271.52 | 13.16% | 其中8,253,182股锁定到期日为2024年8月22日、811,000股股锁定到期日为2026年8月22日 | 其中8,253,182股锁定到期日为2025年2月22日、811,000股股锁定到期日为2027年2月22日 |
叶素芳
叶素芳 | 董事、副总经理 | - | 165.01 | 1.84% | 2024年 8月22日 | 2025年 2月22日 |
赵新民
赵新民 | 董事、副总经理 | - | 110.01 | 1.23% | 2024年 8月22日 | 2025年 2月22日 |
方宏
方宏 | 董事、副总经理 | - | 110.01 | 1.23% | 2024年 8月22日 | 2025年 2月22日 |
廖寿华
廖寿华 | 董事 | - | 8.00 | 0.09% | 2024年 8月22日 | 2025年 2月22日 |
周青
周青 | 监事会主席 | - | 8.00 | 0.09% | 2024年 8月22日 | 2025年 2月22日 |
叶民
叶民 | 财务总监 | - | 110.01 | 1.23% | 2024年 8月22日 | 2025年 2月22日 |
陈雪洪
陈雪洪 | 营销总监 | - | 165.01 | 1.84% | 2024年 8月22日 | 2025年 2月22日 |
伊财富
伊财富 | 总工程师 | - | 8.00 | 0.09% | 2024年 8月22日 | 2025年 2月22日 |
注:1.上述持股数量为相关股东持有的遵循相关股份锁定承诺的首发前股份数量,不包括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而持有公司的股份。
2.上述人员间接持有的股份均为通过衢州广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间接持股数量按照自然人股东以穿透持有公司的股份权益数计算,该数量以四舍五入列示。
3.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4.上述延长锁定期的限售股解除限售的具体日期以公司披露的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准。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系遵守IPO申报时出具的承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鄢 让 俞康泽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