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达新材:《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需要,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各项外汇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期权、期货、掉期(互换)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视同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需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1、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2、公司内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3、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管理,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金额、交割方式及期限进行分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2、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3、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协议。
4、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相关情况。
5、公司内审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6、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协议中约定的金额、汇率及交割时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出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总经理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七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重大异常情况,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管理层应立即组织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需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衍生品合
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已实施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外汇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