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尚科技: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8-15  致尚科技(301486)公司公告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尚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致尚科技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22号)的批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217.03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7.66元/股,并于2023年7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96,510,695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2,170,300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28,680,995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票锁定期的承诺

(一)关于所持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潮先关于所持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规定。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4)若本人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而获得股份转让收益的,转让收益无偿划归发行人所有;在转让收益全部缴付发行人前,如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的,可直接从本人应得现金分红中扣除尚未缴付的收益金额;转让收益全部缴付发行人前,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上述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人具有法律拘束力;本人不因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计乐宇就所持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本人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而获得股份转让收益的,转让收益无偿划归发行人所有;在转让收益全部缴付发行人前,如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的,可直接从本人应得现金分红中扣除尚未缴付的收益金额;转让收益全部缴付发行人前,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上述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3、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新致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所持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3)本企业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相关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4)若本企业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而获得股份转让收益的,转让收益无偿划归发行人所有;在转让收益全部缴付发行人前,如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的,可直接从本企业应得现金分红中扣除尚未缴付的收益金额;转让收益全部缴付发行人前,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上述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拘束力。

4、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副总经理陈和先关于所持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规定。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4)若本人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而获得股份转让收益的,转让收益无偿划归发行人所有;在转让收益全部缴付发行人前,如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的,可直接从本人应得现金分红中扣除尚未缴付的收益金额;转让收益全部缴付发行人前,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上述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人具有法律拘束力;本人不因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5、发行人高管张德林及监事赖鹏臻、傅克祥、计贻柳关于所持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规定。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4)若本人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而获得股份转让收益的,转让收益无偿划归发行人所有;在转让收益全部缴付发行人前,如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的,可直接从本人应得现金分红中扣除尚未缴付的收益金额;转让收益全部缴付发行人前,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上述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人具有法律拘束力;本人不因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6、深圳市兴致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兴春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市致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所持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3)本企业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相关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4)若本企业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而获得股份转让收益的,转让收益无偿划归发行人所有;在转让收益全部缴付发行人前,如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的,可直接从本企业应得现金分红中扣除尚未缴付的收益金额;转让收益全部缴付发行人前,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上述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拘束力。

7、陈春琳、刘荣珍、陈玲玲、陈翔翔、陈丽玉、翁文高、黄焕华、郑龙光等就其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等作出的承诺

(1)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规定。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4)若本人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而获得股份转让收益的,转让收益无偿划归发行人所有;在转让收益全部缴付发行人前,如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的,可直接从本人应得现金分红中扣除尚未缴付的收益金额;转让收益全部缴付发行人前,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上述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人具有法律拘束力;本人不因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潮先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3)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如本人违反承诺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所得收益将无偿划归公司所有;在减持收益全部缴付公司前,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可直接从本人应得现金分红中扣除尚未缴付的收益金额;减持收益全部缴付公司前,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上述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人具有法律拘束力;本人不因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陈潮先、陈和先、计乐宇、陈丽玉及张德林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3)在锁定期限届满后(包括延长的锁定期),本人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如本人违反承诺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所得收益将无偿划归公司所有;在减持收益全部缴付公司前,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可直接从本人应得现金分红中扣除尚未缴付的收益金额;减持收益全部缴付公司前,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上述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人具有法律拘束力;本人不因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3年7月7日上市,发行价为57.66元/股,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自2023年7月17日至2023年8月11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触发前述股份锁定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

公司相关股东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流通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

名称与上市公司关系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原股份锁定到期日本次延长后锁定到期日
直接持股间接持股直接持股间接持股
陈潮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30,807,0602,808,96023.94%2.18%2026/7/62027/1/6
陈和先公司董事、副总经理3,386,8802,652,9662.63%2.06%2026/7/62027/1/6
计乐宇公司董事6,912,00005.37%02024/7/62025/1/6
深圳市新致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股东10,752,00008.36%02026/7/62027/1/6
深圳市兴致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股东1,600,00001.24%02026/7/62027/1/6
深圳市兴春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股东1,600,00001.24%02026/7/62027/1/6
深圳市致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1,630,00001.27%02026/7/62027/1/6

注:除陈潮先和陈和先外,其他相关人员均通过上述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故未予上表列示。上述原股份锁定到期日、延长锁定期后到期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致尚科技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保荐机构对致尚科技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温 波 宋 平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