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尚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五)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第十条凡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后报请董事长审核,以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出席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后举行的年度报告说明会。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为董事、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
况、提供材料等。
第十四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董事会秘书有责任促使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任免程序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股东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在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
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五章董事会秘书主要工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工作: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筹备工作;
(二)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董事;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对会议召开情况作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将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资料进行公告;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工作: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股东大会的筹备工作;
(二)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股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规定进行公告;
(三)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取得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册,并建立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到簿;在会议召开日根据前述股东名册,负责核对出席会议股东(包括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议;
(四)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下列资料置备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会议地址,以供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查阅:
1、拟交由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全文;
2、拟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投资、担保、收购、兼并、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合同和/或协议,以及董事会关于前述重大事项的起因、必要性、可行性及经济利益等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3、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与公司股东、现任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及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以及这种利害关系对公司和除关联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影响;
4、董事会认为有助于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对议案做出决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公告日期召开股东大会;在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时,协助董事会向深交所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六)协助董事会、监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七)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公告;
(九)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及解释。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