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固利: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的核查意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固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对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的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展及募资金使用情况
经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1万吨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产业化项目”。该项目“拟按照高镍NCA三元材料产品要求建设4条高镍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生产线,1条高镍三元材料中试线,设计产能为年产1万吨,可同时生产高镍NCA三元材料、Ni8系NCM三元材料、Ni9系NCM三元材料以及Ni6系NCM三元材料产品”,下游终端产品主要用于新能源汽车领域和小动力领域(电动工具、两轮车等)。该项目拟投资70,000.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的,不足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予以解决。2024年5月,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结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完成2 条高镍三元材料生产线的建设进展情况、三元材料产品认证进展情况、以及三元材料市场主流技术路线发展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调整及延期。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建设的2条高镍三元材料生产线及1条高镍三元材料中试线,调整为2条中低镍三元材料生产线及1条中低镍三元材料中试线,可生产中低镍高电压的Ni6系、Ni5系产品,且可兼容生产锂源同为碳酸锂的钴酸锂产品;该项目拟投资70,000.00万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2024年4月延期至2025 年6月。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已完成2条高镍三元材料生产线的建设并投入使用,2条中低镍三元材料生产线相关设备已完成安装、正进行调试中,1条中低镍三元材料中试线以及配套的空分站尚未建设,相应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金额 |
1 | 年产1万吨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产业化项目 | 70,000.00 | 24,663.66 | 13,745.39 |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调整的内容及原因
公司结合三元材料产品认证及客户开拓情况,推进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1万吨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产业化项目”的建设,并在产线建设、调试及生产过程中,依靠在正极材料领域的技术转化及产业化管理经验,不断优化产线布局。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万吨产能所需的生产线已建设到位,运行或调试情况良好。
为提高公司资金及资产使用效率,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线1万吨产能能够实现且不影响现有三元材料产品研发、认证的前提下,公司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进行调整,1条中低镍三元材料中试线以及与2条高镍产线配套的空分站不再建设,同时减少非必要的工程改建及设备投入,相应的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投资项目 | 原计划投入金额 | 调整后投入金额 | 增减情况 |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1 | 建筑工程费 | 20,310.00 | 5,330.00 | -14,980.00 | 4,700.00 |
2 | 设备仪器购置费 | 27,083.00 | 15,732.00 | -11,351.00 | 14,700.00 |
3 | 建设期利息 | 3,727.00 | - | -3,727.00 | - |
4 | 设备调试费 | 1,000.00 | 2,100.00 | 1,100.00 | 1,450.00 |
5 | 预备费 | 1,503.00 | 743.00 | -760.00 | - |
6 | 其他费用 | 1,712.00 | 1,605.00 | -107.00 | 510.00 |
7 | 铺底流动资金 | 14,665.00 | 5,158.00 | -9,507.00 | 3,303.66 |
合计 | 70,000.00 | 30,668.00 | -39,332.00 | 24,663.66 |
1、建筑工程建设内容及投资金额调整
公司募投项目“年产1万吨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产业化项目”中建筑工程费原规划投资20,310.00万元,主要用于厂房及产线的新建、改扩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结合市场及公司整体经营情况,对该部分建设内容及投资金额进行调整,调减投资金额合计14,980.00万元,主要如下:
(1)公司依靠在正极材料领域的技术转化及产业化管理经验,结合募投项目产线运行情况,在能够满足产线正常生产最低要求的前提下,不断优化产线布局,减少非必需的洁净板房、污水站等工程改建投资约8,000.00万元;
(2)在募投项目原计划的4条高镍产品产线中的2条已调整为中低镍产品、以及中低镍产品无需使用空分站制备的纯氧进行烧结的情况下,公司现有空分站设施能够满足包括募投项目2条生产线在内的高镍三元材料产线纯氧的需求,暂无需再新增建设空分站,相应减少项目建筑工程费投资约5,500.00万元;
(3)结合中低镍三元材料新产品、新客户认证拓展情况,公司现有中低镍三元材料中试线能够满足产品研发的需求,暂无需建设新的中试线,相应减少项目建筑工程费投资约1,480.00万元。
2、设备仪器购置内容和投资金额调整
一方面,公司募投项目整体投入的设备仪器数量有所降低,主要因:(1)不再建设的空分站及1条中低镍中试线对应的设备仪器投资减少;(2)2条高镍三元材料生产线调整为2条中低镍三元材料生产线后,部分生产工艺的区别使得无需再购置湿法水洗等设备;(3)公司结合产线布局和运行情况,减少非必需的辅助设备。
另一方面,“年产1万吨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产业化项目”中规划的设备仪器购置费金额主要基于可研报告出具时(2021年)的设备市场价格,而随着近两年锂电正极材料行业产能投放速度放缓、市场竞争逐步加剧,窑炉、配混系统等锂电正极材料核心生产设备的市场价格均出现了明显的下降,因此主要设备采购的成本有所下降。
综上,公司募投项目的设备仪器购置费金额调整减少11,351.00万元。
3、建设期利息调减
建设期利息主要系公司募投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专门借款所产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支出。公司募集资金到账后,结合募投项目建设情况,公司未使用专门借款投入募投项目建设,因此调减建设期利息金额3,727.00万元。
4、预备费调减
公司募投项目“年产1万吨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产业化项目”预备费主要是根据工程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合计金额的3%进行测算,规划投资金额为1,503.00万元,由于本次调减了募投项目的工程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因此相应调减预备费760.00万元。
5、铺底流动资金调减
公司募投项目原规划投入铺底流动资金14,665.00万元。随着募投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下降以及碳酸锂、氢氧化锂和三元前驱体等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大幅下降,公司相应调减铺底流动资金支出9,507.00万元。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调整后可行性及预计效益测算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次投资计划的调整,不影响公司规划的1万吨三元材料产品产能的实现,不影响公司现有三元材料产品研发、认证的开展,能够提高公司现有空分站、中试线、污水站等资产设施的利用,能够降低公司资金投入规模,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及资产使用效率,是必要和可行的。公司聘请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调整后的“年产1万吨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产业化项目”的可行性及预计效益进行了重新论证,并出具了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分析论证,调整后的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达产后,预计每年可为公司带来92,920万元销售收入和3,177万元利润,对应项目回收期(含建设期)为9.24年,财务内部收益率(所得税后)为9.03%,总体具备可行性。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次投资计划的调整,无需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备案及环评审批;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公司将及时履行环评验收等审批程序。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调整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线运行及调试情况,结合市场发展及公司经营规划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募集资金合法、有效和安全的使用。
五、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2025年4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展、产线运行及调试情况,结合当前市场环境、资金投入、公司目前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进行调整。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调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2025年4月24日,公司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展、产线运行及调试情况,结合当前市场环境、资金投入、公司目前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调整事项。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调整事项,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线运行及调试情况,结合市场发展及公司经营规划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调整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