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恩汽电: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488证券简称:豪恩汽电公告编号:2026-033
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345号),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9,412,698.00股,发行价格为111.1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045,939,001.7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2,635,684.31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33,303,317.45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6]第441C000139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全资子公司豪恩汽车电子装备(惠州)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关于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全资子公司豪恩汽车电子装备(惠州)有限公司、保荐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竹子林支行、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
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坪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及存储金额如下:
|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行名称 |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 存储金额(万元) |
| 1 | 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前海分行营业部 | 8110301083100301488 | 3,000.00 |
| 2 | 平安银行深圳龙华支行 | 15001037110018 | 12,643.90 | |
| 3 | 兴业银行深圳科技支行 | 337040100100551761 | 3,000.00 | |
| 4 | 华夏银行深圳竹子林支行 | 10854000000578612 | 16,000.00 | |
| 5 | 浦发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 79170078801100011601 | 5,000.00 | |
| 6 | 中国银行深圳沙井支行 | 74198114085 | 3,000.00 | |
| 7 | 招商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营业部 | 755917125810018 | 10,000.00 | |
| 8 | 豪恩汽车电子装备(惠州)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大浪支行 | 4000103929101028224 | 3,000.00 |
| 9 | 浙商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 5840001010120100094462 | 10,000.00 | |
| 10 | 民生银行深圳龙岗支行 | 659014886 | 3,000.00 | |
| 11 | 民生银行深圳高新区支行 | 613301488 | 3,000.00 | |
| 12 | 宁波银行深圳市科技园支行 | 86021110001667048 | 24,000.00 | |
| 13 | 农业银行深圳香蜜湖支行 | 41007000040050752 | 3,000.00 | |
| 14 | 农村商业银行深圳坪山支行 | 602018046798 | 5,000.00 | |
| 合计 | 103,643.90 | |||
注:1、因部分营业部、支行没有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权限,相关协议由其所属分行签署,协议由营业部、支行实际履行;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33,303,317.45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包括会计师费、律师费、发行手续费及其他发行费用等)。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豪恩汽车电子装备(惠州)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竹子林支行、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华侨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坪山支行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付爱春、夏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
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任何一方但是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