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泉新材: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达到1%的公告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达到1%的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富海新材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同一控制下企业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南山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3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深圳市富海新材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海新材”)与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南山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山基金”)为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企业,持股数量合并计算,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富海新材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和/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1,153,6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000%)。南山基金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和/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83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476%)。上述减持计划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减持实施期间为2024年11月25日至2025年2月24日。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公司于近日收到富海新材、南山基金出具的《关于合计减持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达到1%的告知函》,南山基金自2024年12月2日至2024年12月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576,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截止至2024年12月6日,富海新材未减持。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基本情况 | ||||||||
信息披露义务人1 | 深圳市富海新材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住所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501 | |||||||
信息披露义务人2 |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南山有限合伙) | |||||||
住所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508 | |||||||
权益变动时间 | 2024年12月02日至2024年12月06日 | |||||||
股票简称 | 思泉新材 | 股票代码 | 301489 | |||||
变动类型 (可多选) | 增加□ 减少? | 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
股份种类(A股、B股等) | 减持股数(股) | 减持比例(%) | ||||||
A股 | 576,800 | 1.00 | ||||||
合计 | 576,800 | 1.00 |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间接方式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赠与 □ 表决权让渡 □ 其他 □ (请注明) | |||||||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深圳市富海新材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400,000 | 5.8945% | 3,400,000 | 5.8945% | ||||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南山有限合伙) | 835,000 | 1.4476% | 258,200 | 0.4476% | ||||
合计持有股份 | 4,235,000 | 7.3421% | 3,658,200 | 6.3421%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4,235,000 | 7.3421% | 3,658,200 | 6.3421%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 |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 是? 否□ 公司于2024年11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从2024年11月25日起至2025年2月24日止)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988,627股,即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3.4476%。本次减持情况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目前减持计划尚未全部实施完毕。 |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 是□ 否? |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 |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 是□ 否? |
6.表决权让渡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 |
7.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 |
8.备查文件 | |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 2. 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 3. 律师的书面意见 □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
二、备查文件
1、减持主体出具的《关于合计减持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达到1%的告知函》。特此公告。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