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精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25  维科精密(30149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499 证券简称:维科精密 公告编号:2023-001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12号)同意注册,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56.3717万股,发行价格为19.5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7,399.2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270.84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0,128.41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7月17日到位,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7月1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3)第0372号)。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协议签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专户账号募集资金存储 金额(万元)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31006667401880888902562,317.71汽车电子精密零部件生产线扩建项目、智能制造数字化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合计62,317.71--

注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128.41万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包括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1、有关各方:

甲方: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汽车电子精密零部件生产线扩建项目”、“智能制造数字化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 年_/ 月_/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启航、张翼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