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精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2-06  维科精密(30149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499 证券简称:维科精密 公告编号:2023-024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6日(星期三)下午15:0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3年12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上午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北横沙河路598号公司会议室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张茵女士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3,693,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8,254,866股的75.00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3,691,2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股数138,254,866股的75.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1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股数138,254,866股的

0.001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433,5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8,254,866股的5.37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7,431,4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8,254,866股的5.37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1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8,254,866股的0.0016%。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1.01 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

表决情况:

同意103,691,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431,7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8%;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1.02 审议通过了《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

同意103,691,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431,7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8%;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1.03 审议通过了《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

同意103,691,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431,7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8%;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1.04 审议通过了《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

同意103,691,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431,7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8%;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1.05 审议通过了《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

同意103,691,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431,7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8%;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1.06 审议通过了《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

同意103,691,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431,7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8%;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3,691,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431,7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8%;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吴焕焕律师、程思琦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