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精密: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5-26  维科精密(301499)公司公告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6 年5 月26 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6 年 5 月26 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26 日上 午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北横沙河路598 号公司会议室

开。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TAN YAN LAI(陈燕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5 人,代表股份103,748,44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75.04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 人,代表股份103,693,24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75.00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 人,代表股份5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99%。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 人,代表股份57,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 人,代表股份2,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1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 人,代表股份5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99%。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744,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60%;反对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弃权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2.6702%;反对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4572%;弃权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2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744,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60%;反对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弃权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2.6702%;反对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7.1553%;弃权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 年中期分红事项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744,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60%;反对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弃权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2.6702%;反对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4572%;弃权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26%。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744,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60%;反对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弃权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2.6702%;反对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4572%;弃权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26%。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742,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47%;反对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弃权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0.4014%;反对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7.1553%;弃权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33%。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743,0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48%;反对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弃权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0.5759%;反对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4572%;弃权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6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吴焕焕、程思琦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 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5 月26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