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精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及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499证券简称:维科精密公告编号:2026-048债券代码:
123274债券简称:维科转债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及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169号)同意注册,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30.0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3,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785.0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2,215.00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7月2日到账,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确认,并于2026年7月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6)第002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与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项。
近日,公司、VICOTECHNOLOGYPTE.LTD.(以下简称“新加坡维科”)、VicoTechnology(Thailand)Co.,Ltd.(以下简称“泰国维科”)分别与UnitedOverseasBankLimited、UnitedOverseasBank(Thai)PCL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开户主体 | 开户行 | 专户账号 | 币种 | 募集资金存储金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 VICOTECHNOLOGYPTE.LTD. | UnitedOverseasBankLimited | 7809229819 | 美元 | 0 | 泰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 VICOTECHNOLOGYPTE.LTD. | UnitedOverseasBankLimited | 7809229827 | 人民币 | 0 | 泰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 VicoTechnology(Thailand)Co.,Ltd. | UnitedOverseasBank(Thai)PCL | 8269001704 | 美元 | 0 | 泰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 VicoTechnology(Thailand)Co.,Ltd. | UnitedOverseasBank(Thai)PCL | 8261871092 | 泰铢 | 0 | 泰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 VicoTechnology(Thailand)Co.,Ltd. | UnitedOverseasBank(Thai)PCL | 8269001712 | 人民币 | 0 | 泰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 合计 | 0 |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有关各方:
甲方一: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
VICOTECHNOLOGYPTE.LTD.(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乙方:
UnitedOverseasBankLimited(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一为美元账户,账号为780-922-981-9,截至2026年
月
日,专户余额为
美元;专户二为人民币账户,账号为780-922-982-7,截至2026年
月
日,专户余额为
元。专户一和专户二仅用于甲方二全资子公司VicoTechnology
(Thailand)Co.,Ltd.泰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瑞兴、张翼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
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以及甲方二、乙方授权代表签字后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
十一、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法律)管辖与解释。
(二)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在上海进行仲裁。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三)本协议原本以中英文书写,如有歧义,以英文版本为准。
四、《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有关各方:
甲方一: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VICOTECHNOLOGYPTE.LTD.(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三:VicoTechnology(Thailand)Co.,Ltd.(以下简称“甲方三”,与“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UnitedOverseasBank(Thai)PCL(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三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一为美元账户,账号为826-900-170-4,截至2026年7月22日,专户余额为0美元;专户二为泰铢账户,账号为826-187-109-2,截至2026年7月22日,专户余额为0泰铢;专户三为人民币账户,账号为826-900-171-2,截至2026年7月22日,专户余额为0元人民币。专户一、专户二和专户三仅用于甲方三泰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三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三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瑞兴、张翼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三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三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三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
二、甲方三、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三、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以及甲方二、乙方授权代表签字后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方、丙方五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
十一、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法律)管辖与解释。
(二)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在上海进行仲裁。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三)本协议原本以中英文书写,如有歧义,以英文版本为准。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