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南资源: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11月修订)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拟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司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同时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编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设立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相关事项。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包括总经理、采购部门、销售部门、结算部门、财务部门及期货操作相关人员。公司总经理为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的负责人。
第九条 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分析现货、期货市场行情,结合公司业务实际情况,制定套期保值方案;
(二)根据本制度规定,细化套期保值交易操作程序,完善风控措施;
(三)负责套期保值方案的具体执行;
(四)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等账户日常管理;
(五)负责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六)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七)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八)接受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设置风控专员,风控专员由总经理确定,风控专员不得与套期保值业务的其他人员交叉。风控专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向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汇报,重大事项可以直接向董事会汇报;
(二)对工作小组的具体操作进行监督;
(三)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四)核查期货及其相关衍生品交易的持仓情况和交易账单;
(五)其他相关的套期保值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章 授权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办理、操作实行授权管理。
(一)公司与金融机构订立开户合同前,应对金融机构进行审查,对其规模、资信、经营状况等进行对比考察。
(二)签署开户合同时,按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签署。
(三)设立账户时,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应拟定交易授权书,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总经理签署,并提交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及时取消其授权,变更交易授权书,由授权人通知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原被授权人不再享有被授权的权利。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根据审批通过的业务方案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根据申请情况确定套期保值的交易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合约。
第十四条 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提供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数据、信息及服务。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应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第十六条 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情况。
第十七条 风险专员不定期抽查套期保值操作情况,若与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应立即报告公司套期保值工作小组。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风控专员须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一)交易行为与经审批的交易方案有较大差异,比如建仓或平仓数量、时间与实际业务不匹配;
(二)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保证金额度占用率超过百分之六十;
(三)公司套期保值头寸对应的现货订单发生重大履约变化;
(四)合作金融机构或交易对手存在违约风险;
(五)套期保值工作小组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六)其他影响套期保值交易正常开展的情形。
第二十条 套期保值交易错单的处理:
1、当发生属于合作金融机构过错的错单时,发现人应第一时间向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组长报告,并由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组长立即通知合作金融机构,督促合作金融机构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事后向其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2、当公司交易员因操作失误造成错单时,如属于盘中发现错单,交易员应立即报告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组长,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应于第一时间对错误头寸执行平仓,同时立即恢复正确头寸;如属于盘后发现错单,交易员应立即报告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组长,并在下一交易日执行平仓,恢复正确头寸;交易员应于错单发生当日提交书面报告,注明错单责任人、错单行为、原因、涉及的合约、手数、盈亏等事项,提交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及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规定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并同时配置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备用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如发生停电、计算机及网络故障导致交易不能正常进行,应立即启用备用系统,或立即通知委托合作金融机
构进行交易。时间紧急时,可先以电话委托,但事后应补充填制相关书面交易审批文件,做好留痕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经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和业务单位共同商讨,判断继续进行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及时作出反应,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情况紧急需立即操作时,可先口头或电话报告和审批,但事后应补充填制相关书面交易审批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说明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应对套期保值业务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二十七条 参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相关知情者应对交易方案、交易时间、持仓头寸、持仓价格、资金状况等信息保密。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对公司无关人员或对外提供相关业务的任何信息。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开户文件、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授权文件、内部报告等业务档案由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指定专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直至该笔交易结束后十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等行为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责任,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相关人员违反保密制度,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违反者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原《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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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