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智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502 证券简称:华阳智能 公告编号: 2024-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22号)同意注册,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427.1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8.0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973.0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457.26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515.81万元。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于2024年1月30日将募集资金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划入公司指定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截至2024年1月30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汇会验[2024]020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及保荐机构东吴证券分别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4年2月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行 | 1032300000054176 | 210,915,000.00 | 智能精密注射给药医疗器械产业化建设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519902026410018 | 138,855,000.00 | 精密微特电机及应用产品智能制造基地建设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潞城支行 | 1105050929000666618 | 3,290,012.17 | 补充流动资金 |
353,060,012.17 |
注1: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515.81万元,与上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合计金额差异部分为前期自有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不含税)。
注2: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行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签署;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潞城支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的分支机构,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的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另行存放,甲方须在定期存款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本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转存的定期存款不得进行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欣、黄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甲方同意指定其他工作人员的书面证明、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甲、乙、丙三方均应遵守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与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1、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规则的约束。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若三方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