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迪科技: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为进一步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公司制订了《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当进行年度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的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者公司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分红建议和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二)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分红议案进行表决,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了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
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三)公司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独立董事应对其必要性发表明确意见。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首先应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提案中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的审议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董事会未按照利润分配政策做出利润分配预案的或者满足分红条件而不进行分红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无法确定利润分配预案的原因、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的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本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及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期的股东回报计划。
六、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的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七、其他事项
股东分红相关的决策程序、实施程序、信息披露等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