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迪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503 证券简称:智迪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5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2日(星期三)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9:15-15:00。
2. 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园一路8号五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谢伟明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
表股份60,0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52,8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7,2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00%。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3人,代表股份7,2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7,2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00%。
3.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0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0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0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0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0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0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
4.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0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0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0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20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0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0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0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0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
8.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0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0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48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0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0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20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0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20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姓名:徐涛、谢文辉
3.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