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迪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谢伟明先生、黎柏松先生于2017年7月3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限 届满,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双方于2026年7月17日签署了新 的《一致行动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基本情况
谢伟明先生、黎柏松先生于2017年7月3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自 双方均签署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保持一致行动关 系。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截至2026年7月17 日,《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与 连续性,双方于2026年7月17日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协议有效期至 2027年7月16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谢伟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4,23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30.29%,黎柏松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3,28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11%,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7,5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40%,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 方:谢伟明
乙 方:黎柏松
在本《一致行动协议》中,上述任何一方当事人以下单称“一方”,合称
“各方”。
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行动协议如下: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作为公司股东,在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时,应采取一致行动。
2.双方应当在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及日常经营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股东会审议表决事项,股东提案权、提名权的行使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股东权利,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审议事项及其他与公司经营相关的需要各方 作出决策的事项时,通过充分的沟通和交流达成一致意见并采取一致行动,在 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上作出相同的表决意见。
3.在前述第2款约定的需要作出决策的事项上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以甲 方意见为最终表决意见,乙方应无条件遵照执行。乙方单独投票时,以甲方的 授权意见为最终表决意见。
4.甲乙双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得通过 协议、授权或其他约定委托他人代为持有,任何一方不得以委托、信托等任何 方式将其所持股份项下的表决权交由第三人行使。
5.为维持和确保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甲乙双方同意,任意一方扩大在公 司的股份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增持股份(但因公司以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被动因素导致所持股份数量变动的情形除外)、接受委托或征集投 票权等,均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双方协商、沟通后扩大在公司的股份 表决权。
6.本协议自双方均签署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同 意,双方均不得终止本协议或一致行动关系;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 单方退出一致行动或者解除本协议,亦不得撤销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
三、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仍为谢伟明先生及黎柏松先生,有利于实现公司实际控制权的 稳定,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的稳定性与连续性,不存在对公司日常经 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