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规划:2023-028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 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2023年12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9:15-15:00。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十全街747号公司会议室。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锋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8人,代表股份49,239,2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95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36,263,3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20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2,975,8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745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人,代表股份14,008,7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91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9人,代表股份10,533,5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97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3,475,2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491%。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葛晓霞律师、苑春雨律师列席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229,1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5%;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98,6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9%;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9,229,1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5%;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98,6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9%;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结果:通过。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葛晓霞、苑春雨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