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规划: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完成及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1-31  苏州规划(30150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505 证券简称:苏州规划 公告编号:2024-005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完成及签署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近日,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三香路支行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相关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25号)同意,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26.3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9,7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80,737,205.8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8,962,794.15元。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天运[2023]验字第90034号)。

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相关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月29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近日,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三香路支行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相关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新增的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集资金用途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三香路支行32250198874000001152城乡规划创意设计与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86011110000190630超募资金

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三香路支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的下属支行,此次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名义签署。

三、现有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集资金用途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640392512区域营销中心建设及设计专业化扩建项目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干将路支行999011863410806智慧城市综合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3050020010120100477333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
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吴支行75270122000438243区域营销中心建设及设计专业化扩建项目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吴支行10555501040031748城乡规划创意设计与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吴支行10555501040031755超募资金
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三香路支行32250198874000001152城乡规划创意设计与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86011110000190630超募资金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以下统一简称“乙方”)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章睿、王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10、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解决。如协商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