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规划:关于公司监事辞任暨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4-27  苏州规划(301505)公司公告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辞任暨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监事辞任情况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苏州规划”)监事会近日收到花征先生递交的书面辞任申请,花征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及监事会主席职务,其原定任期至第四届监事会届满之日即2025年5月18日止,辞任后花征先生仍将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花征先生的辞任将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辞任报告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非职工代表监事之日起正式生效。在辞任报告生效之前,花征先生仍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非职工代表监事及监事会主席的相关职责,直至新任非职工代表监事任职之日止。公司监事会将尽快按照法定程序完成非职工代表监事补选及监事会主席的选举工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花征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924,6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5%。花征先生所持股份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花征先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花征先生在担任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及监事会主席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公司监事会对花征先生在任职期间对公司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同意补选虞林洪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虞林洪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976,0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1%。担任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后,虞林洪先生所持股份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虞林洪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次补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事项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虞林洪,男,1973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城市规划专业,注册城市规划师,高级工程师,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1996年8月至2003年9月,任职于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所;2003年10月至2006年2月,任职于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规划所;2006年3月至2013年1月,任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规划所所长;2013年2月至2015年3月,任苏州规划规划所所长;2015年4月至2018年3月,任苏州规划规划景观事业部副总经理;2018年4月至今,任苏州规划规划景观事业部总经理;2013年4月至今,任苏州工业园区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虞林洪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976,0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1%。担任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后,虞林洪先生所持股份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虞林洪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