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规划: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505 证券简称:苏州规划 公告编号:2024-039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 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15:00。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十全街747号公司会议室。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锋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7人,代表股份44,604,3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8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36,235,5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7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5人,代表股份8,368,8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5人,代表股份9,382,4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6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5,892,1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5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4人,代表股份3,490,2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62%。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葛晓霞律师、顾兰娟律师列席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508,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41%;反对8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7%;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86,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36%;反对8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09%;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5%。审议结果:通过。
2、《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528,9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0%;反对6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1%;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07,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64%;反对6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96%;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0%。
审议结果:通过。
3、《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543,6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9%;反对5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5%;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21,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30%;反对5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81%;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9%。
审议结果:通过。
4、《关于补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543,6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9%;
反对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1%;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21,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30%;反对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29%;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0%。审议结果: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葛晓霞、顾兰娟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通知》中未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