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规划: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否决、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25 年年度股东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2026 年4 月16 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4 月16 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6 年4 月16 日9:15-15:00。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十全街747 号公司会议室。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锋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2人,代表股份45,284,74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9.96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42,417,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7.43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4人,代表股份2,866,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529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4人,代表股份10,195,014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99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7,328,264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467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4人,代表股份2,866,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5299%。
公司全体董事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会议。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葛晓霞律师、朱志宇律师列席会议对本次 会议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1、《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同意45,253,1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2%;反 对29,1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5%;弃权2,402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同意10,163,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02%;反对29,1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3%;弃权2,4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2、《关于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45,250,8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反 对29,1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5%;弃权4,702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同意10,161,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76%;反对29,1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3%;弃权4,7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1%。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执行2026 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同意45,250,8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反 对29,1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5%;弃权4,702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同意10,161,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76%;反对29,1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3%;弃权4,7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1%。
4、《关于2026 年度董事薪酬计划的议案》
同意19,302,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9%;反 对30,6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6%;弃权11,3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585%。
同意10,153,0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81%;反对30,6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0%;弃权11,3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9%。
审议结果:通过。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5、《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5,242,7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3%;反 对30,6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8%;弃权11,3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50%。
同意10,153,0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81%;反对30,6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0%;弃权11,3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葛晓霞、朱志宇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未讨论《通知》中未列入 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