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健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4-04-02  民生健康(301507)公司公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薪酬与公司业绩规模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履行责任义务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结合;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与绩效考核、奖惩及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薪酬事项,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考核办法,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第六条 公司人事行政部、财务部、审计部、证券部等具体职能部门配合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第七条 董事薪酬公司对独立董事发放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为12万/年(含税)。

公司不单独设置非独立董事职务薪酬,非独立董事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根据该董事所任具体岗位的标准按照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相应岗位薪酬。

第八条 监事薪酬

公司不单独设置监事职务薪酬,监事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根据该监事所任具体岗位的标准按照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相应岗位薪酬。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照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具体薪酬确认方式如下:

(一)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根据前述标准进行的基本薪酬调整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定确认。

(二)绩效薪酬: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完成情况、业绩考核结果、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业绩贡献及个人考核情况等因素,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综合考核评定后确定。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发放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薪酬发放时间根据公司内部工资发放制度确定。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第十六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求。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情况、所在地区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公司盈利状况、公司发展战略、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等。第十八条 公司可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作为对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六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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