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认检: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508 证券简称:中机认检 公告编号:2024-
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7月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80号)同意注册,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6,521,3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6.8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068.8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6,900.12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8,168.71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11月27日出具了《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XYZH/2023BJAA4B0353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对外投资建设智能应急装备检测产业园项目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用于本项目的超募资金将存放于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中机检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太平庄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中机检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并连同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专户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机检测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专户余额(万元) | 专户用途 |
中机科(北京)车辆检测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太平庄支行 | 0200010019200846084 | 0 | 超募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1: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中机科(北京)车辆检测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系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甲方1的全资子公司)
(“甲方1”和“甲方2”,以下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2、主要内容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200010019200846084,截至2024年9月1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智能应急装备检测产业园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光兴、林宏金可在对公营业日的银行网点营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邮件方式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丙方督导
期结束需向乙方出具书面或邮件通知)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