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凯生科: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8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9:15—15:00。
2、召开地点: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FUMIN WANG(王富民)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8人,代表股份70,714,544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1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63,705,741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9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6人,代表股份7,008,803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9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6人,代表股份7,008,803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6人,代表股份7,008,803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90%。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0,605,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0%;反对96,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1%;弃权12,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899,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63%;反对96,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31%;弃权12,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6%。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0,619,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5%;反对85,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7%;弃权9,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13,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34%;反对85,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73%;弃权9,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柴佳宁、徐闪闪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