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福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吴丹妮女士具备任职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吴丹妮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聘任总经理的提名、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罗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三、《关于公司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提名、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蒋卫东先生、江泱先生、金荣涛先生、范远朋先生、宋铁峰先生、张涛先生、龚凯凯先生、杨红光先生、吴丹妮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刘广宇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关于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公告》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并且公司已对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制定了具体控制程序,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雷正明 | 雷霆 | 王建平 | ||
时间: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