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信精密: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5-28  智信精密(301512)公司公告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5 月28 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5 月2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5 月28 日9: 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28 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富社区建优路8 号精密智造大厦2 栋 厂房4 楼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晓华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6 年5 月20 日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 人,代表股份30,810,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57.77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 人,代表股份30,747,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57.652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 人,代表股份6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9%。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 人,代表股份1,300,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43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 人,代表股份1,237,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321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 人,代表股份6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9%。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80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2%;反对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弃权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9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66%;反对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076%;弃权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30,79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0%; 反对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弃权7,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8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67%;反对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075%;弃权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80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2%; 反对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弃权7,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9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66%;反对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076%;弃权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79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6%; 反对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弃权7,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8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37%;反对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5304%;弃权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8%。

(五)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5 年度董事薪酬(津贴)情况的议案》

5.0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确认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37%; 反对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4%;弃权7,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8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37%;反对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5304%;弃权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8%。

关联股东李晓华、张国军、朱明园及珠海智诚通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已对本议 案进行回避表决,合计回避股数29,510,000 股。

5.0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独立董事津贴确认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79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6%; 反对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弃权7,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8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37%;反对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5304%;弃权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8%。

(六)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度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6.0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37%; 反对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4%;弃权7,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8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37%;反对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5304%;弃权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8%。

关联股东李晓华、张国军、朱明园及珠海智诚通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已对本议 案进行回避表决,合计回避股数29,510,000 股。

6.0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度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79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6%; 反对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弃权7,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8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37%;反对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5304%;弃权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冯成亮律师、陈扩民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28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