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水智能: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7-01  尚水智能(301513)公司公告

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30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 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社区砾田路6号尚水智能大厦 6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股权登记日:2026 年6 月24 日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金旭东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 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5 人,所持股份

68,761,2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61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 人,所持股份38,913,22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132%。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2 人,所持股份29,848,06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481%。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131 人,所持股份 3,563,2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32%。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聘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 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 议案》

同意68,747,1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5%; 反对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弃权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549,1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43%;反对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8%;弃权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9%。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751,6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0%;反对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弃权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71%。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553,6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06%;反对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9%;弃权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5%。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751,9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5%;反对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弃权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61%。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553,9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0%;反对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1%;弃权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9%。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747,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6%;反对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弃权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29%。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549,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1%;反对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1%;弃权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8%。

5、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745,9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反对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弃权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25%。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547,9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06%;反对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0%;弃权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4%。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751,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5%;反对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弃权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71%。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553,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94%;反对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1%;弃权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5%。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751,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5%;反对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弃权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65%。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553,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94%;反对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4%;弃权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3%。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746,5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6%;反对1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弃权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61%。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548,5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75%;反对1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7%;弃权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9%。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746,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9%;反对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弃权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61%。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548,7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31%;反对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1%;弃权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9%。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进行了现 场见证,并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1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