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516 证券简称:中远通 公告编号:2023-002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33号)同意注册,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0,175,439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6.8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8,210.5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965.04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2,245.48万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12月5日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I10683号《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验资报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近日,公司分别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截至2023年12月14日,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金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观澜支行 | 79360078801900002784 | 32,480,000.00 | 企业信息化融合技术改造项目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观澜支行 | 79360078801700002785 | 21,806,750.91 | 存放10%超募资金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 | 4000021129201743720 | 68,100,775.00 | 制造中心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 | 4000021129201743844 | 87,226,943.64 | 存放40%超募资金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 771877657105 | 87,226,813.65 | 存放40%超募资金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 757577659744 | 129,155,679.01 | 研发中心改造提升项目 |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支行 | 650010161 | 10,903,375.46 | 存放5%超募资金 |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 | 03005543567 | 10,903,375.46 | 存放5%超募资金 | |
合计 | 447,803,713.13 |
注: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22,454,845.74元,与上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合计金额差异部分为已扣除的银行账户管理费、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及相关税费。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观澜支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下属支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名义签署;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支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下属支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名义签署;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下属支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称“甲方”)与开户银行(以下统称“乙方”)、保荐机构(以下称“丙方”)签署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俊青、李宏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监管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10、监管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监管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解决。如协商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11、监管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