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4年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三) 权利与责任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错误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错误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公司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如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报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 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2. 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4.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5. 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7.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二)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 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二)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第十四条 对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根据审计委员会经审议后所作出的提议,对责任的认定和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等相关事项做出决议。如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报股东大会审议。
对年报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公司证券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等,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并抄报监事会。如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报股东大会审议。
如董事会认为不适合由审计部或证券部履行上述职责的,可通过决议决定由其他合适的职能部门或外聘机构履行该等职责。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 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 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追究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 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 警告、责令改正;
(三) 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经济处罚;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董事会在做出处罚决议时,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追究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结果应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应该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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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