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达: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517 证券简称:陕西华达 公告编号:2023-006
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18号)同意注册,陕西华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06,7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26.8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2,567.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7,879.9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64,687.10万元。
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0月11日到位,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10月1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3]0800006《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于近日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二环世纪星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3年11月6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1 | 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紫薇支行 | 102907426651 | 33,918.00 | 卫星互联高可靠连接系统产业化项目 |
2 | 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锦业路支行 | 20000016538400127433136 | 9,500.00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3 | 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 | 61050186250000002669 | 22,543.11 | 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 |
合计 | 65,961.11 | -- |
注: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4,687.10万元,超募资金为人民币11,269.10万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和尚未置换的发行费用(包括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
2、除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外,上表所述支行为对应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银行的下属分支机构,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其分行名义签署。
甲方: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二环世纪星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成云、康明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3]0800006。
特此公告。
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6日